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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文章来源:江海区人大   更新时间:2021-07-0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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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1年6月28日江门市江海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门市江海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对区政府贯彻落实<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报告》。

会议认为,《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实施以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通过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品质提升、创新城市精细化管理方法、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我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在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省级卫生健康促进区等大型创建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条例》社会参与度不足,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提高;二是部门联动配合不够密切,工作未能形成合力;三是信息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管理难度大;四是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罚责偏轻,《条例》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为此,会议要求: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氛围。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实施精准宣传,扩大条例宣传覆盖面。加强学校法治宣传,将《条例》与日常教学相结合,让师生们做到应知应会,自觉守法护法。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促进宣传常态化。推进以案释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将《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城市管理法治实践全过程,引导市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

二、理顺体制机制,增强部门工作合力。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城市管理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手段智能化、数字化、专业化、信息化,实现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推动城市管理方式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从单项整治向综合治理转变。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巡查、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通报、检查监督、投诉举报等制度,不断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三、加大投入,加快“智慧城管”体系建设。加快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和信息平台的建设,尽早与市级平台的对接,在人员配置、资金投入、技术升级上予以保障。加强智慧城管扩展升级,建设“门前三包”指挥管理系统,强化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城市空地的垃圾乱倾倒行为的监督,促进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积极推进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共享公安、交通、社区安全等视频监控资源,加强对城市管理重点部位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以技术手段弥补人力不足和夜间监控问题,降低管理成本。

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破解城市管理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强化素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执法技能的学习培训。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全面推行文明执法、理性执法、规范执法、热忱服务。适当增加城管执法人员编制,解决好人员不足的问题。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快环卫设施规划的落地,加大环卫设施配套建设力度,按照城市环卫规划标准,在城区主干道和小区合理配置环卫设施;二是提高“环卫一体化”成效,切实压实“环卫一体化”服务单位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和提高考核标准,完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强化前端、中端、末端各环节的有序衔接,推行垃圾分时段、分类投放,设置废弃大家电、家具等大件垃圾的投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强化执法监管和督导服务,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四是疏堵结合,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确定临时经营的地域范围,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而减少路面上流动摊贩多、乱摆乱卖、占道经营的现象;五是完善停车位的停车机制,实施时间差管理,公共场所车位在经营时间结束后可按时间段收费给周边住户提供限时车位,解决因车位不够导致的乱停乱放问题;六是结合《江门市文明行为条例》的规定,对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架空管线”问题的治理等严格执法,确保良法善治,共治共享。

五、适时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法规。针对检查中部门、代表反映的《条例》设置行政处罚种类不多、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区城管部门要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提请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上位法的规定,依法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完善《条例》。针对城市容貌管理暂无法可依的情况,建议市城管部门尽快编制我市城市容貌标准,更好地促进城市环境有序、卫生、美观。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收到本审议意见的两个月内将办理方案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六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