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若干办法
(1995年4月24日江海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1日江海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17日江海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要采用多种形式,密切同人大代表联系,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及时了解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断改进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和作出决议、决定前,要多方听取代表的意见。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通报会,就“一府两院”的重大工作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情况通报,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五条 常委会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视察,开展专题调查“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参加执法检查工作,不断提高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六条 常委会要认真办理和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接受代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本选区的代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认真履行代表履职,了解情况,倾听意见,改进工作。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见代表制度,每年约见不少于一次,由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安排。人大代表来访或指明约见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代表约见人民政府区长和政府组成人员的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由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和安排。
第十条 常委会向人大代表提供必要的学习材料。常委会主办的会刊等资料要及时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