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络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例会,例会由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召集。
第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工作例会时,根据例会内容可邀请部分代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邀请辖区内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工作例会议事内容:
(一)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本级党委、人大有关会议精神,结合辖区和基层立法工作实际,讨论拟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
(二)讨论基层立法联系点年度工作计划,通报总结半年度本基层立法点立法意见征询情况、报送情况、采纳情况及基层群众意见对本基层立法联系点满意度情况,工作计划报送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本级人大通过后实施。
(三)总结和研究本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交办的立法意见征询过程中,开展立法调研活动的实效性和多样性。
(四)通报本基层立法联系点半年度宣传活动成果,通过下半年宣传活动计划等事项。
(五)需要提交例会讨论解决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四条 认真做好工作例会的记录和例会后有关事项的落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