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基层立法联系点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立法联系点高质量、高效率运行,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各立法联络员、信息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江门市人大常委会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各立法联系单位、各信息采集点负责人、联络员、信息员的学习培训管理。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集中培训。
第四条 培训形式为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
(一)线上培训即召开视频会议学习,积极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的各类线上培训。
(二)线下培训主要包括:
1.集中培训。邀请有关立法专家集中授课,向培训人员提供学习资料,鼓励接受培训的人员自学,提升培训人员专业水平。
2.外出考察。组织工作人员和信息采集员赴先进地区基层立法联系点考察、交流学习先进经验。
3.旁听立法工作会议。按照安排积极参与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组织的立法调研、立法工作推进会等活动和会议,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的有关立法议题。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主要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立法基础、法律法规起草的技术规范、立法技术规范、地方立法权限、程序和工作等,具体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作安排。
第六条 参加学习培训人员需定期向本基层立法联系点上交学习培训期心得体会,心得内容详实表述通过培训学习获得知识,明确表达立法知识短板,由基层立法联系点择优上报上级人大,为下次培训学习提供明确指导方向。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定期整理存档培训资料,完善档案。
第八条 培训费用在江海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