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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意见

文章来源:江海区人大   更新时间:2024-04-1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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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意见

2023921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好省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拓宽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进一步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察民情、聚民智、汇民意的直通车作用

(二)工作要求。立足基层,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声音,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要广泛覆盖,注重区域、领域的代表性,拓展工作网络,增强辐射带动功能。要全程参与,通过多种途径,采取有效方法,保障基层群众参与到法规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评估、宣传、实施等全过程、各环节。要注重实效,提高收集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切实反映基层群众诉求,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三)联系点的主要任务。按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履行职责,重点加强和改进以下工作:

1.做好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深入研究分析法规草案,注重法规重点制度规范的解读和转换,在普遍征求意见基础上,重点征求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增强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基层群众最关心的诉求原汁原味直达立法机关。

2.做好立法工作意见建议收集工作。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民群众的期盼,广泛收集基层群众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立法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真实反映基层群众的立法需求。

3.做好法规实施评估相关工作。注重收集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了解法规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时反馈对法规立改废释的意见建议。

4.做好法治宣传工作。把征求意见工作与法治宣传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为基层群众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联系点宣传展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窗口优势,讲好民主法治故事、人大故事、立法故事。

(四)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委员会重点加强和改进以下工作:

1.加强联系点工作指导。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畅通联系沟通渠道,定期分析联系点建设情况,适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联系点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充分发挥联系点作用。开展调研活动,注意深入到联系点及联络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每项立法都要征求联系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办法规项目的处室每年至少在联系点开展一次活动,每年至少委托联系点开展一次立法调研,每年至少一次邀请联系点派代表参加立法活动。

3.做好联系点服务工作。及时了解联系点工作情况和需求,不断改进服务工作。健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挂点联系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三、工作措施

(五)完善设立调整机制。联系点的设立应当注重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特色,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重复建设。联系点可以与省人大常委会届次同步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联系点一般在每个地级以上市设置1个,每个联系点一般可申请3个联络单位,统一悬挂标志牌。

(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联系点要根据工作需要,改善办公条件,更新办公设备,提升活动场所服务功能,方便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联系点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线上网络和渠道。鼓励联系点自主研发线上应用程序开展工作。条件成熟时,支持联系点接入省人大常委会数字人大”“智慧立法平台端口。

(七)完善工作制度机制。联系点及联络单位要规范工作人员信息、工作规则、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基本制度,并集中悬挂展示。活动场所可以悬挂横幅、制作背景墙、张贴工作网络和工作步骤示意图等,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氛围。

(八)完善意见建议征集机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结合联系点的工作能力和区位特点,明确法规征集意见建议相应的联系点。征集意见建议时,承办法规项目的处室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联系点发送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等资料,并列出重点问题提纲。

(九)完善信息收集机制。联系点要结合当地实际,发挥人大代表、行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志愿服务者、网格管理员、村(居)法律顾问等方面人员作用,组建信息收集员队伍,形成稳定的工作网络要细化信息收集流程,规范收文、发放、收集、整理、上报、归档等各环节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广场、公园、街头巷尾、田间地头等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的场所,采取座谈、交流、走访、问卷等方式收集意见建议。

要做好收集信息的转换工作。征询前把法言法语转换为群众通俗易懂的方言方语,讲清立法对群众的影响、和群众的关系,当好解说员;征询中引导群众谈出真情实意,当好记录员;征询后把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适当归纳整理,转换为对立法的社情民意,当好报送员

(十)完善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做好意见建议征集及信息收集登记工作,在立法后对比法规文本和所提意见建议,统计意见建议被采纳情况,以发送采纳证明、寄送感谢信、具名表扬等形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鼓励开发网上自动反馈。

(十一)完善”“融合建设。联系点可以与人大代表联络站共建共用,积极发挥本地区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促进联系点与联络站融合发展。联系点的标志悬挂、制度展示、宣传张贴、资料存放等,应当相对独立,合理布置。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十三)加强协同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联系点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共同推动联系点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应为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省、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要密切与联系点的联系,协同推动解决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加强交流培训。安排联系点工作人员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培训班,适时举办联系点专题培训。不定期组织联系点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探索选派干部到联系点蹲点、代职、挂职等机制。一般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联系点工作交流会。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支持鼓励联系点编写报送工作情况、典型事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工作需要转发、编发联系点工作简报,积极向全国人大和省内外新闻媒体推送联系点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

(十六)加强指导督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了解掌握联系点建设推进情况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运行绩效评估制度,必要时建议对联系点进行调整。继续向非珠三角地区的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经费支持,督促对划拨经费及时合规开支、专款专用。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系点按要求报告省拨付经费使用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