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委组织部门处理实名举报试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7-12 10:35:21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广东省党委组织部门处理实名举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组织部门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形式,向组织部门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等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必查,查必有果,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实名举报者应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注明主要联系人。

  第四条 处理实名举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举报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 收到署名举报材料的组织部门,负责及时核实是否属于实名举报。属于实名举报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对冒名、假名等不属于实名举报的,或未提供准确联系方式、联系不到举报人的,按一般举报材料处理。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应由本级或下级组织部门处理的实名举报,由收到实名举报的本级组织部门向举报人发出《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对应由上级组织部门处理的实名举报,经征求举报人同意,转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不发受理告知书。

  第七条 组织部门在决定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及时办理。

  对应由下级组织部门办理的实名举报,一般转下级组织部门办理。本级组织部门可根据举报情况实行立项督查,下发《实名举报立项督查转办单》。对反映内容具体、线索清楚、问题性质严重的重要举报,本级组织部门也可直接办理。

  第八条 实名举报事项,一般应在15日内办理,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立即办理。原则上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核时间的,承办单位向受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认真听取并作出说明。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第十条 实名举报件办理完毕后,由受理的组织部门履行办结手续。

  第十一条 处理实名举报应明确责任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二条 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调查核实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需要邮寄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

  第十三条 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组织部门对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因举报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部门工作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应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据实反映问题,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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