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两建”工作简报2016第21期

发布时间:2016-09-12 10:40   来源:信用中国(信用高新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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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两建工作简报

(2016)第20

江海区“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526

 

失信惩戒典型案例

 

案  发

201621日,梁XX、黎XX17人向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直冲唐冲堑5号厂房的江海区锦富科技照明加工场拖欠他们201510月至20161月期间的工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钟XX不知所踪。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马上安排办案人员对上访工人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2016129日下午钟XX通知全体员工于同月31日回厂领取全部工资,但当公司员工于31日下午回厂领取工资时,发现该厂大门紧闭。于是,员工多次致电钟XX,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仍拖欠梁XX、黎XX17201510月至20161月期间110050元工资。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办案人员也多次致电,但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该投诉事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我局已于201621日立案处理,并依法于该单位的办公场所门前张贴公告,通知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钟XX限期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钟XX逾期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201626日,我局依法在江海区社会事务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通知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钟XX限期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并于当天在该加工场的办公场所门前依法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社事监字〔2016〕第9号),责令江海区锦富科技照明加工场于2016219日前支付梁XX、黎XX17201510月至20161月期间的工资,但截至2016222日,钟XX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也未按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222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交给江海区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同时按规定将案件递交区检察院备案。区公安分局对此高度重视,即时立案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逃。于此同时,区检察院一直对案件进行督查督办,了解案情进展。 

体  会

XX恶意欠薪逃匿行为,严重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将得到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还将继续对存在欠薪隐患的单位加强重点监控,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加大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以及配合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区社会事务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