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简报[2015]第53期

发布时间:2016-01-28 16:45   来源:信用高新江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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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商局出台商事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为强化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行为记录信用信息分类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市工商局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江门市工商系统商事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在全市系统实施。

   《办法》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行为记录实施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并决定是否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相关限制措施及重点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达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制度,适用于经江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办法》主要对五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未依照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和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三种情形列入经营异常明录。二是明确了应列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的具体情形,除列入异常名录满三年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将列入企业黑名单之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等八种情形的将被列入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三是明确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受到的相应工商登记限制、法律责任和重点监管检查措施,并通过加强部门互动,实行对“黑名单”联合惩戒。四是明确了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的信息收集、录入、共享、救济、解除等程序性事项。五是明确通过江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江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明确应公布信息的范围、公布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