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将重点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物资及防治传染病药品的;
三、编造、散布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五、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拒不接受检测、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
六、蓄意损毁、占用、哄抢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奇居货、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猎捕、猎杀、运输、贩卖、收购、宰杀野生动物的;
九、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特别是针对医护人员、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实施人身伤害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