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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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社区 难题得解决

来源:未知
时间:2014-12-10

律师进社区    难题得解决

 

我区自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以来,各村(社区)律师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向基层组织和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参与矛盾纠纷调解,他们以娴熟的法律知识,熟练的调解技巧,及时化解基层组织与群众的矛盾纠纷,受到了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普遍欢迎。

近日,担任头街道建联社区法律顾问的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梁桃波律师,到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期间正巧遇见本社区居民赵某向社区主任要求报销女儿患“宫外孕”医疗费问题。根据该社区“联星经济合作社章程”第53条的规定属于不予报销的范围,故社区拒绝了其多次提出的要求,双方产生了意见纠纷。于是,社区主任和赵某求助现场的法律顾问梁律师,请求帮忙解决纠纷。首先,梁律师耐心地听取了双方陈述的原因和理由,然后认真仔细阅读了“联星经济合作社章程”,找出问题的矛盾之处。梁律师认为争议双方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联星经济合作社章程章”第53条的规定“不予报销补助的范围”是否有效的问题,也就说如何理解条款的问题;二是将“宫外孕”列入不予报销的范围是否属于“个人过错“的范畴,或者说是否属于一种病理性质?搞清楚了上述两个问题之后,从法律角度,结合该联社的章程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梁律师首先表明“联星经济合作社章程”是经全体股民表决通过的,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而且已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所以该章程应视为有效;其次,梁律师指出章程的第53条“不予报销补助的范围”尚有不够严谨和规范的地方。比如:“宫外孕”应属于病理性质,是一种疾病,而不属于章程所列入“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的责任,因此建议这一条款按程序予以修改;再次,从赵某提供的病历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赵某女儿的确患了“宫外孕”,因此建议联星社区依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合理的报销。

最后,联星社区听取了梁律师的意见,经会议研究决定:一是同意报销赵某女儿部分医疗费,并在年底时由股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二是确定在下次召开股民大会时向全体股民报告,修改章程条款不够严谨和规范的地方。一场因村规民约引起的纷争,因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介入得到了及时圆满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同时也促进了村(社区)基层组织依法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