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外来务工人员东某进入某摩托车公司当任保安员,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6月,东某被公司安排到车间调试摩托车,工作中被车间行驶的叉车撞伤头部,随即被送往江门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东某出院后,证实其右侧颅骨术后改变,右侧额叶软化灶,并右额叶局部脑萎缩。此后,东某因此次工伤住院4次,住院时间156天。东某住院期间由父亲负责陪护及照顾,至今伤病无法康复。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东某被鉴定为: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外伤性癫病,伤残等级为六级。
2011年6月,东某向江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却不被受理,东某到处寻求帮助未果。2012年春节刚过,在别人的指引下,父子两人到江海区法援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工作人员查阅材料,得知东某是外来农民工、年仅19岁就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江海区法援处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为了便于案件的处理,立即指派外海法律援助站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在接受指派后,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查阅了有关的资料核对本案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相关诉讼请求。在如何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问题上,法律服务工作者认为一次性赔偿更有利于受援人,于是,他将想法告诉了东某。在反复考虑后,东某同意按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进行诉讼,要求某摩托车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门诊、检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为183899.62元。
2012年4月10日,江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没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受援人东某与父亲情绪波动较大,担心事情得不到解决,心情一度非常焦躁。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了解情况后,一边与摩托车公司协调,陈述此案件的利害关系,告知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一边对东某父子予以耐心开导,让他们相信法律和法律援助是公正的,表示一定会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经过耐心劝说,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2012年5月17日前,在扣除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费用后,一次性支付东某各项费用共计110000元。
拿到民事调解书并取得赔偿费用后,东某与其父亲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为了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东某父子专程来到外海法律援助站,向承办该案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表达谢意,东某动情地说:“我虽然是不幸的,遭遇工伤造成终生残疾,但我又是幸运的,法律援助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让我今后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让我的人生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