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首创“大卫营”青少年
法治教育与品格训练体验活动
江海区一直以来积极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现代社会道德价值辨析适用群体互动、习惯培养等方式,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科学化及多元化发展。4月15、 17日,团区委、区普法办联同江门市兼爱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在江海区银泉小学举办了别开生面的“大卫营”青少年活动系列之“LIFE阔未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验活动,银泉小学五年二班的全体同学亲身体验了本次活动。这是在全区首创的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体验项目。
活动分两部分组成,分别是法治教育课以及青少年品格(责任感)训练。其中法治教育课安排在15日下午进行。主办方特别邀请了专长青少年方面的法律工作者麦闻文前来授课。他主要针对青少年学生有关的法律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欠缺的问题,围绕青少年触犯比例较高、犯罪情节较重的类别,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和个案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为同学们开展思想道德以及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并现场解答相关问题。
17日下午进行了青少年品格(责任感)训练。通过兼爱社工组织精心设计的趣味游戏“勇闯安全岛”的体验模式,使学生在游戏中提高他们的个人及社会责任感,引发青少年自我反思,增强团队合作能力,重塑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让学生在游戏中学会珍爱自身及他人的生命,从而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活动结束后,同学们纷纷畅谈了对本次活动的收获和感想。林丽莹同学表示活动非常有趣,可以在游戏中得到启发,增强主人翁的意识;而李卓俊同学则表示通过这个活动懂得要珍爱自己的生命,同时也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生命;更多的同学表示参与活动后,更加懂得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与自我监督,并且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助人自助。
本次活动是通过“大卫营”的活动模式开展。据兼爱社工组织项目负责人介绍,他们将继续在江海区一些条件成熟的学校开展此类活动,具体会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情况(如有些学校可能会外来工子女居多,或者是留守儿童较多等情况),依据社工的专业方法和心理角度来适当调整学习内容,从而做到适合不同类型的学生去学习和体会。并将透过活动,找出潜在的问题青少年,并为其提供个案辅导。
【法律链接】
最高法院公布8个拐卖妇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7日发布了8个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杜国强和法官赵俊甫对案例进行了点评。
案例一:20年拐卖妇儿33人
【基本案情】1988年至2008年间,蓝某伙同他人在广西等地先后将向某某(女,时年22岁)、廖某(男,时年1岁)以及韦某某、黄某某等33名3至10岁男童拐带至广西、福建等地并出卖,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蓝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蓝树山已于近日被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蓝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尽管有坦白部分拐卖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亦不予从轻处罚。
案例二:贩运中致婴儿死亡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08年,马某伙同他人从云南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山东等地,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1名女婴在运输途中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已被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不法分子在贩运途中遗弃病婴的情形亦有发生。
案例三:强抢婴儿并贩卖
【基本案情】2004年至2012年,孙某伙同他人通过强抢等方式,贩卖婴儿共计14人。其中1名婴儿系从亲生父母处强抢,6名从同案被告人处抢得。
【法院判决】法院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法官点评】本案拐卖团伙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逐渐出现强抢儿童贩卖的现象,不仅从同伙手中强抢婴儿,亦从父母手中强抢。父母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四:父亲卖掉三个儿子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3年,邢某在妻子陈某两次怀孕后均与他人约定卖掉婴儿。最终卖掉妻子先后生下的一对双胞胎男婴和一名男婴,先后得款2万余元和1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亦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点评】目前,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但一些父母出卖、遗弃婴儿的现象仍多发高发。父母将子女私自送给他人收取钱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就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案例五:利用孕妇产子网上卖
【基本案情】2010年和2013年,王某以收养为名先后通过互联网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待产,后单独或伙同其他人将3名男婴分别以3万余元至4万余元的价格出卖。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点评】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
案例六:暴力拐卖越南妇女
【基本案情】杨某、李某伙同他人在云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越南籍妇女阮某桃等17人带走转卖。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刑。
【法官点评】本案被害人均系越南籍妇女,且多数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本属依法整顿治理的对象,但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将被解救妇女全部安全地送返国籍国。
案例七:收买被拐“送养”儿童
【基本案情】2013年,李某将陈某某(不满2周岁)盗走后冒充其母亲在网上发帖,欲收取5万元钱将陈某某“送养”。孙某付给李某4万元后将陈某某带至家中。公安机关已将陈某某解救送还亲属。
【法院判决】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点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行为客观上诱发、助长“人贩子”实施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八:拘禁强奸被拐妇女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3年以1万元将杨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收买回家后关在杂物间,用铁链锁住双脚,将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杨某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判决】法院对王某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法官点评】收买被拐卖妇女不仅侵犯妇女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社会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众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亦应纠正。(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