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工商分局双轮驱动学习新《行政诉讼法》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对新法的认识和理解,扎实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江海工商分局多措并举,双轮驱动积极开展学习,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执法工作夯实基础。
一、以学习教育作驱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一是领导带头学。该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行政诉讼法》的学习,要求法规部门及时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的安排部署,将其作为本年度的学法、普法重点,并将其纳入到领导班子(扩大)中心组理论学习安排中。同时,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研究,以实际行动带动全员学习。二是专家辅导学。组织全体干部观看省局举办的《行政诉讼法》学习讲坛,认真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付洪林庭长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工商执法的影响”的专题授课。付庭长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意义,行政权的基本特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解读,针对性很强,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解决了自行培训的局限性,让执法一线更好地把握《行政诉讼法》对工商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三是全员互动学。该局法规部门在内网发布《行政诉讼法》全文以及新旧法参照图、对照表等相关解读资料,要求各基层执法人员结合工作实际,由法制员带动全员,在周五学习日以及“一月一法、两月一考”学法活动中,采取通读、讨论等多种形式,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撰写学习笔记,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
二、以风险防范作驱动,有效规范执法行为。以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有效规避和减少行政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一是与“1+3”清单编制工作相结合。通过对行政职权的清理和管理标准的制定,真实准确地编制本部门的“1+3”清单(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对每一项行政权力的职权名称、事实依据、实施机构等内容,以菜单形式逐项作出列表式的详细说明,以“清单”防止乱执法、不作为和执法滥用,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二是与强化执法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机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机制,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工作,深入推进年度执法检查及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以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案件办理为着力点,全方位、多层面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避免因乱执法、不作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同时,防止为避免当被告而放任违法行为,使行政执法行为经受得起行政诉讼的考验。(江海工商分局供稿)
【法律链接】
“民告官”迈入2.0时代
——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亮点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一、扩大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将对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顶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三、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五、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诉讼法》第96条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