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区“关于开展农村基层违纪违法问题集中查办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为加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农村基层改革发展成果, 6月25日,江海区司法局普法办组织全区农村“两委”干部在江海区党员活动中心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全区约150名“两委”干部接受培训。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司法局局长、区法制局局长、区普法领导小组副组长龙标同志参加培训活动并作开班动员。
区普法办邀请了我区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龙慧珠律师为学员作“如何预防农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的专题辅导。龙律师通过大量的近身案例,围绕什么是职务犯罪、若村居干部违法犯罪容易涉及哪些罪名、刑法中关于坦白、自首、立功的规定、如何有效预防村居干部职务犯罪等四方面展开论述,形象生动地为学员们讲授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坦白、自首、立功等相关刑事法律内容具体的法律内涵,并探寻根治“村官腐败”良方 ,为农村“两委”干部注射了一支强有力的“预防针”。
学员们深有感触,对一些发生在身边而熟悉的案例展开讨论。有些学员表示:有些法律知识可能会是村官们的盲点,例如有些以租代征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已涉嫌违法犯罪;以村委会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等。因此,今后凡是村务决策性的文件都应当给该村的法律顾问把把关,避免踩中法律的红线。同时,还要提升村干部的自身素质,自觉抵制职务犯罪。同时也明白现在是法治社会,通过学法来充实自己,做到遇事找法,依法办事,以法治的思维管理村务,做好新形势下新农村建设工作。
【法律链接】
虚报冒领补贴款 贪污受贿被法办
【案情简介】 温某,原为台山市某镇村党支部书记。温某伙同该村委会主任、支书,利用协助上报种粮补贴面积之机,采取虚增种粮面积的手段,在2006年至2011年间,共骗取国家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助高达近30万元,其中有10万元以年终奖、红包的名义发放给村委会干部。此外,2010年2月,温某等人未经民主议事、鉴证等程序,擅自将权属村委会的某咸围续期发包给个体老板,并收受好处费15万元。
【处理结果】温某等3名村干部分别被法院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4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有人问,村干部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吗?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 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等掌管村经济活动的组织的人员在从事《解释》第(一)-(七)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吞相关钱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