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和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增强企业工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工会是指单个企业单独建立的工会委员会或多个25人以下小企业联合建立的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企业工会应当实施民主选举,通过选举产生充分体现会员意志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是指通过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企业工会民主选举可以直接选举,也可以间接选举,鼓励实行直接选举。
第五条 企业工会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