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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江门市总工会   更新时间:2024-05-1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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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认定,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夯实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办〔202038 号)、《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办202129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入江门市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刚性支出、财产和生活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可依据规定程序,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充分发挥工会帮扶拾遗补缺、救急济难的作用,加强困难职工建档帮扶与送温暖、互助互济、公益慈善的有效衔接,构建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实施工会常态化帮扶。
(一)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档案,实施帮扶。
(二)对于不符合建档条件但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应通过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公益慈善等多渠道实施帮扶。
(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引导和帮助困难职工家庭依法申请社会救助,推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第四条 

坚持“谁认定、谁建档、谁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本级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困难职工建档对象及建档标准

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建档对象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含)以上,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包括覆盖建会的)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

第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当年江门市最新公布标准为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所认定的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赔付、商业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江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建档条件:
(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拥有2 套(含)以上商品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四)存在与其家庭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合理事由的。
(五)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但仅拥有1 辆非申报当年购买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汽车的,可纳入相对困难、意外致困档案。
(六)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七)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有不良信用记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
(九)经本级工会结合当地实际,集体研究后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家庭情况认定

第九条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常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由基层工会入户调查核实,或通过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查询核实。家庭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已成年但未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三)父母(原则上需与职工家庭常年共同生活);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 3 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十一条 

离异有小孩的单亲家庭申报建档时,孩子由抚养方负责建档,并计算在家庭人口之中,有小孩抚养费的要计算在家庭非薪资收入中。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有如下情形之一,视为无劳动能力:

(一)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到四级工伤伤残的;
(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
(六)患重大疾病不适宜劳动的;
(七)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是指“(年度12 个月的家庭总收入—同期家庭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成员人数÷12”。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非薪资收入:指除工资性收入之外的经营收入、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股息、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因征收房屋、土地、拆迁安置所获得的收入、房租收入、受赠款项、捐款等。

(三)各级工会组织发放生活救助金、助学金、医疗救助金需计入家庭收入,数额较小的节日慰问金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若不是在校就读,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按当年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有证据证实其收入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家庭主要成员在家务农的,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有证据证实其收入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家庭主要成员为非农业户口,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且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有证据证实其收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新建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的,需就房屋资金来源、面积、单价等情况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目前难以核查比对的家庭非薪资收入和其他家庭情况,以职工本人承诺,基层工会入户调查核实,基层公示情况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职工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子女上学及其他特殊原因产生的费用支出,但不包括房贷、车贷、日常生活等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二)因残费用。指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用于康复治疗、康复训练、长期照料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个人实际承担费用。以上项目的服务机构需为政府、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定点机构、政府委派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三)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必要长途路费指异地就读生往返家庭与学校间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按一年 2 4 次计算。

(四)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家庭在江门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江门市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租住费用以租住合同为准,最高不超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数额。

(五)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六)其他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章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困难职工家庭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建立:

(一)自愿申请。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或其上一级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签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承担责任。

(二)摸底调查。申报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后,及时通过入户走访、摸底调查等途径,掌握申报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支出等情况,核实职工家庭困难情况。

(三)评议公示。申报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对申报职工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进行张贴公示并拍照,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上级工会核审。

(四)复核上报。收到困难职工申报材料的镇(街道、产业、工委会、园区)工会,应严格对所属基层工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基层工会进行抽查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将申报材料上报上一级工会。

(五)认定建档。各县(市、区)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入户核查。审核完成后,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本人。

第五章 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包括困难职工和基层工会提供的纸质帮扶申报材料、相关证明和公示材料等,以及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二十四条
坚持依规建档,依档帮扶,并在帮扶资金发放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帮扶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动态管理。建档工会将困难职工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对困难职工信息及时更新,实现档案动态调整,并定期核查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救助信息,对遗漏的、返贫的要补充完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已经脱贫或死亡的要及时退出或注销,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客观。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 10 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和删除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失密等,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应当对困难职工的信息予以保密,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困难职工应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对于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暂不予建档。对于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帮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追回之前骗取的帮扶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江门市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门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江工办〔20213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