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总工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开展各项工作和提供各项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依法公开原则。
(四)实事求是原则。
(五)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吴光心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有关同志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工会办公室,吴光心为分管领导,戴慧娜任办公室主任,赵凤英任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网站内容;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总工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五)承担区委、区政府安排的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常务副主席领导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或信息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总工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机关受众和社会受众。
第七条 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部门章程、现行的规章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及分工等;
(二)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小组决定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尚处于正在查办中的违规违纪案件,或已经结案的案件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不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务网站;
(二)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三)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信息公开范围,制作好信息后,由经办业务部门负责填写《江海区总工会上网信息审批表》报常务副主席审批。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二)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十六条 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一)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迅速予以公开。
(二)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报分管领导核准。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部门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总工会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门市江海区总工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