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经2012年12月25日区政协三届四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的有关制度,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为建设幸福江海作贡献。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本届设置3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提案与联谊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社会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委员中产生,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原则上不交叉。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人选的产生由秘书长提出建议名单,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设专职主任(副主任)1人,兼职副主任2人。其中专职主任(副主任)从区政协机关干部的委员中产生,兼职副主任从本专门委员会其他委员中产生,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充实人员组成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区政协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职的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尊重和反映不同意见。需要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重大问题要提请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的建议、意见或建议案,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区政协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组织学习,分析形势,交流情况,研究部署专委会的工作。会议应作纪录,书面向主席和分管副主席报告。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应努力体现政协的特点和自身特色,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组织委员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统一战线理论、政协知识和其他有关业务知识;就事关我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加强与港澳台乡亲联谊与合作,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江门市江海区人大常委会、江门市江海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开展对口联系活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参加会议、联合开展调研和有关活动,加强合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江门市政协、各兄弟市(区)政协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搞好协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通则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