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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关于规范区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3-11-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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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关于规范

区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

(经20121225日区政协三届四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区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有关要求,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广东省政协和江门市政协的有关制度,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是本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要形式,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依时出席。

第三条  本会及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座谈会、研讨会、调研视察、参观学习等活动,是政协发挥优势,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每位委员一届内至少要参加一次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培训活动,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区政协组织安排的视察或调研活动。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江门市江海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本会安排委员参加的会议及活动,是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有效形式,被邀请的委员应积极参与。

第四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协助党委政府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委员应围绕我区的大政方针、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提案。

第五条  委员应深入了解民情,保持与群众特别是本界别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愿望和所代表党派、团体的意见,以撰写社情民意信息的形式及时提交给本会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以便专题或综合送达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供决策、研究参考。

第六条  政协召开全体会议须提前10天、组织其他活动原则上提前10天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

第七条  政协委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或电子邮件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

第八条  委员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一次的,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常委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的,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一届内累计四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经主席会议同意,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常委和委员参加会议、活动以及提出提案、建议、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由常委和委员所在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统计,区政协办公室汇总后,每年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政协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和联络组领导以及专职干部,要走访委员及所在单位,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争取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行职责的支持。

第十二条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区政协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要及时准确回复。若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职称变动、获得重大奖励的,要及时告知所在专门委员会或联络组的专职干部,或直接将有关材料报区政协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协每年举行一次表彰活动,内容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在每年的区政协全会上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