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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3-11-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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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20121225日区政协三届四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以我国的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我区建设幸福江海服务。

第三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区政协的职权,处理区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协商决定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决议,广东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决议,江门市政协所作的全市性决议,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江门市江海区人大常委会、江门市江海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

(六)决定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变动,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讨论决定区政协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八)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的全国性决议,广东省政协决定的全省性决议,江门市政协决定的全市性决议,执行区政协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不断加强与各方面人士的沟通和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日程、议程、地点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10日(特殊情况除外)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区政协及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江门市江海区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江门市江海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

(五)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

第十三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政协机关股级以上干部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区政协委员、区政协联络组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区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真实地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现场视察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分组会议按专门委员会或界别分组,也可根据会议议题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书面或电子邮件请假。未经请假届内累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四次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委职务,区政协按规定程序办理其辞退手续。

第十八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视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办公室提出报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区政协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决定专门委员会和联络组的委员人选。

(三)对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江门市江海区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议以区政协主席会议的名义向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江门市江海区人大常委会、江门市江海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五)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六)受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根据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七)协调区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八)审议区政协及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九)任免区政协各联络组组长、副组长。

(十)执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区政协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五条  主席会议就我区某项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建议案,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主席会议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根据需要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