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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制定办法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6-08-3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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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组织好江海区政协的年度协商议政活动,进一步提高履职成效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及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区政协年度协商计划(以下简称协商计划),是指区政协在区委、区政府统筹部署下,每年开展各类协商活动的具体安排。制定协商计划,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前谋划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有序组织实施;坚持不断丰富协商内容、完善协商形式、扩大协商范围、增加协商密度;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前瞻性、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不断提高协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使之进入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决策程序。

二、协商计划议题的确定

列入协商计划的协商议题,应是区政协全会闭会期间,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协商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协商议题应统筹考虑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紧扣区委区政府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但不包括就政协内部事务进行协商的议题。

(一)围绕区委全会、区委工作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等重大部署选择议题。

(二)区委、区政府委托区政协协商的有关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制度、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根据区政协上年度协商计划实施情况,既选择一些需要继续深入协商的重要议题,又注重安排一些新的议题。

(四)根据区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各界群众的重要建议选择议题。

(五)其他需要列入协商计划的议题。

三、协商的主要形式

协商形式根据每年研究提出的协商议题相应确定,主要包括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

(一)专题协商。召开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区政协领导、区政协办公室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出席,并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界别代表人士出席。

(二)对口协商。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区委、区政府对口工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就一些共同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民生问题,组织部分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与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商。

(三)界别协商。由区政协办公室协调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港澳委员座谈会、委员约见区长座谈会,区域民主党派季度调研协商和其他界别的协商活动,相关界别委员与区委、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群众反映突出、委员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协商。

(四)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委员会把协商民主精神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并根据当年的中心工作,筛选出若干件重点提案(含“一号提案”),由主席会议成员牵头,提案与联谊委落实,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提案人与提案承办部门开展协商。

四、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的主要步骤

(一)征集协商议题。区政协办公室以征询函的形式,征集区党政办和区委统战部、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区政协联络组等部门的协商建议。每年的1月中下旬启动。

(二)起草协商计划。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政协办公室综合各方提出的协商议题,起草协商计划,内容包括协商议题、协商形式、时间安排、主要协商部门、协商活动的牵头或负责部门等。当年2月完成。

(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区政协办公室就协商计划征求区党政办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完善。当年3月中旬完成。

(四)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区政协办公室将修改完善的协商计划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并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当年3月中旬或下旬完成。

(五)报请区委常委会议确定。区政协办公室将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的协商计划报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确定,然后组织实施,当年3月下旬或4月上旬完成。

五、协商成果应用

(一)协商成果报送。凡列入协商计划的议题,协商活动结束后,区政协办公室以建议案、调研报告、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等形式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及主要领导同志,供决策参考。区委、区政府领导提出办理落实要求的,由区党政办落实承办部门(单位),并向区政协办公室反馈交办情况。

(二)具体承办落实。各承办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协商成果和领导批示要求,加强与区政协办公室的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协商成果采纳情况和办理落实方案,并结合实际,抓紧办理,积极落实。对未被采纳的意见建议做好解释说明。

(三)加强跟踪督办。各承办部门(单位)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协商成果的落实,并及时向区政协办公室反馈。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

六、协商计划实施中的新增调整

未列入协商计划,因工作需要必须新增或调整的协商议题,由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协商议题的新增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区委、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协商议题;

(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协商议题;

(三)区政协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协商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