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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政协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6-08-3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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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协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政协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是指区政协党组成员在参加党组活动的同时,要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的支部,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

二、区政协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和主题根据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的要求确定。

三、民主生活会由区政协办公室具体承办并做好会前群众意见的征集,具体按照《江海区政协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执行。

四、组织生活会由区政协机关党支部具体承办。

五、区政协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基本要求:

(一)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活动,遵守党内生活有关规定。

(二)要坚持带头开展学习,带头发表意见,带头讲党课,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做出表率。

(三)要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关心和支持党支部开展好党员组织生活,促进党员素质不断提高。

(四)要自觉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七、区政协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时,必须事先向党组织请假并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缺席。

八、负责具体承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区政协办公室应做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考勤工作,并及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加强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