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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文章来源:.江门市照明电器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19-06-0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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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江门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从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省、市、区政协的决议和其他重要决定,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坚持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理性务实,康洁自律,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五条  在区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的领导下,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区委、区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区域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区的实施,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我区重大项目、重要工程、政府承诺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的落实进展情况,人民群众普通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针对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协商讨论。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区政协会议。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座谈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区政协委员应按照安排,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界别或区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调研或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研讨、专题视察活动,并就专题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应邀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督查、民主评议以及听证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监督员等。

第十三条  通过区政协的《区政协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等形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四条  大会发言。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约见区长座谈会等重要协商议政会议期间的发言。

第十五条  开展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区政协组织的各类联谊、交流活动,加强与所代表界别的联系,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港澳地区委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坚持学以致用,夯实履职的基础,不断提升履职的能力素质。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会、报告会和履职培训等活动,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文史资料工作、新闻宣传、公共外交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区政协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九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规范履职程序、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  完善履职平台。加强政治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建立完善区政协门户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提案办理动态管理系统,搭建“互联网+”履职平台,丰富履职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树立和展示区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区政协领导分管专门委员会、联系区域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联系各联络组等制度。区政协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到辖区内考察调研,可视情况邀请所在地的区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定期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健全邀请港澳同胞列席区政协全会、参与学习考察等工作机制。各专门委员会是区政协与委员日常联系的机构,负责加强与委员及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职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坚持开展全体委员履职培训、常委履职能力培训、港澳委员国情教育考察等活动,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将委员任期内履职情况纳入履职档案管理,并及时通报有关方面,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履职信息汇总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和区域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予以协助。

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或联络组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由专门委员会或联络组负责登记;多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会议活动,如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受区委委托召开的各类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参与“委员之家”讨论的情况等,由负责牵头的部门(科室)及时登记后,转其所在的专门委员会或联络组正式登记;提案、建议由提案与联谊委登记后,转其所在的专门委员会或联络组正式登记。委员履职档案由各专门委员会或各联络组以电子版形式,于每年12月汇总至区政协办公室。

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职务变化、以及获奖、评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及所属专委会、联络组,以便对委员履职档案及时做出补充调整。

第二十五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区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请假,如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全体会议提前向会议秘书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前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并经区政协领导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区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请假。

委员年内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书面通知本人并向委员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七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劝辞或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处理。委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区政协主席会议作出,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委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政协江门区江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江门市江海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