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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区政协机关   更新时间:2020-11-1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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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区政协委员履职,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从服务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致力于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四条  区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区政协的决议和其他重要决定,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章程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坚持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区委、区政府有关重要部署,有关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区的实施,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我区重大项目、重要工程、政府承诺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的落实进展情况,人民群众普通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座谈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区政协委员应按照安排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  提交提案。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可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界别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调研或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条  参加政协活动。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研讨、专题视察活动,并就专题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应邀参加党政部门的活动。根据区政协安排,以区政协委员身份应邀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督查、民主评议以及咨询会、听证会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监督员等。

第十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区政协的《区政协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等形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会议发言。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委员约见政府领导座谈会、委员约见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等重要协商议政会议期间,按会议主题及要求发言。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各级政协组织的团结联谊、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所代表界别的联系,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工作。

港澳地区委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坚持学以致用,夯实履职的基础,不断提升履职的能力素质。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会、报告会和履职培训等活动,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参与区政协理论研究、提案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以及公共外交等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区政协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八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规范履职程序、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完善履职平台。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建立和完善区政协门户网站、提案在线办理系统,搭建“互联网+”履职平台,丰富履职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树立和展示区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和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区政协领导分管专门委员会、联系各联络组,区政协党组成员、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相关界别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等制度,全面加强政治引领。区政协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到各基层考察调研,可视情况邀请所在地的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定期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健全邀请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各界商会协会代表人士列席区政协全会、参与学习考察等工作机制。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是区政协与委员日常联系的机构,负责加强与委员及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职的支持;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委员解决履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坚持开展全体委员履职培训、港澳委员国情教育考察等活动,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着力提升委员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区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的领导下,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的履职综合评价和履职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负责委员日常履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和委员履职量化综合评价机制。全面登记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时统计委员履职情况,定期汇总分析。以一年作为一个评估周期,将委员履职综合评价整体情况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公布;委员个人履职综合评价结果向委员所在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通报,并纳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职务变化、以及获奖、评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或所属专委会、联络组,以便对委员履职档案及时做出补充调整。

第二十五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区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区政协委员(或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区政协召开的会议以及学习培训、调研视察等活动,要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委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提前2天以上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区政协主席批准;全体会议期间临时请假某节会议、活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报分管副主席批准。

常委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全程请假的,原则上提前1天书面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若临时请假某节会议的,也应书面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统一报区政协主席批准。

委员不能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组织的会议活动需要请假的,原则上提前1天书面向专门委员会、联络组负责同志请假。受邀但不能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活动的,也应按制度提前请假。

委员一次未请假缺席全体会议的,常委一年内两次未请假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委员一届内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未经批准全年不参加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批准,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履职表现优秀的委员,区政协给予通报表扬,同时通报委员所在单位和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对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违纪、违法的委员,按相关程序辞免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对当年履职综合考评不称职的委员,及时给予提醒;一届内两年考评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劝退或辞免。

被评为不称职的委员,如有异议,可向区政协反映。区政协接到反映后认真复核,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委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区政协委员履职,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从服务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致力于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四条  区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区政协的决议和其他重要决定,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章程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坚持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区委、区政府有关重要部署,有关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区的实施,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我区重大项目、重要工程、政府承诺实施的重点民生实事的落实进展情况,人民群众普通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座谈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区政协委员应按照安排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  提交提案。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可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界别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调研或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条  参加政协活动。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研讨、专题视察活动,并就专题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应邀参加党政部门的活动。根据区政协安排,以区政协委员身份应邀参加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督查、民主评议以及咨询会、听证会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监督员等。

第十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区政协的《区政协委员重要建议“直通车”》等形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会议发言。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委员约见政府领导座谈会、委员约见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等重要协商议政会议期间,按会议主题及要求发言。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各级政协组织的团结联谊、对外交流活动,加强与所代表界别的联系,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工作。

港澳地区委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坚持学以致用,夯实履职的基础,不断提升履职的能力素质。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会、报告会和履职培训等活动,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区政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参与区政协理论研究、提案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以及公共外交等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区政协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八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规范履职程序、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完善履职平台。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建立和完善区政协门户网站、提案在线办理系统,搭建“互联网+”履职平台,丰富履职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树立和展示区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和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区政协领导分管专门委员会、联系各联络组,区政协党组成员、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联系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相关界别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等制度,全面加强政治引领。区政协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到各基层考察调研,可视情况邀请所在地的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定期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健全邀请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各界商会协会代表人士列席区政协全会、参与学习考察等工作机制。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是区政协与委员日常联系的机构,负责加强与委员及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职的支持;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委员解决履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坚持开展全体委员履职培训、港澳委员国情教育考察等活动,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着力提升委员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区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的领导下,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的履职综合评价和履职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各联络组负责委员日常履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和委员履职量化综合评价机制。全面登记委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时统计委员履职情况,定期汇总分析。以一年作为一个评估周期,将委员履职综合评价整体情况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公布;委员个人履职综合评价结果向委员所在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通报,并纳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职务变化、以及获奖、评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或所属专委会、联络组,以便对委员履职档案及时做出补充调整。

第二十五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区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区政协委员(或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区政协召开的会议以及学习培训、调研视察等活动,要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委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提前2天以上向区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区政协主席批准;全体会议期间临时请假某节会议、活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报分管副主席批准。

常委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全程请假的,原则上提前1天书面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若临时请假某节会议的,也应书面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统一报区政协主席批准。

委员不能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组织的会议活动需要请假的,原则上提前1天书面向专门委员会、联络组负责同志请假。受邀但不能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活动的,也应按制度提前请假。

委员一次未请假缺席全体会议的,常委一年内两次未请假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区政协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委员一届内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未经批准全年不参加常委会议的,经主席会议批准,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常委资格,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八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履职表现优秀的委员,区政协给予通报表扬,同时通报委员所在单位和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对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违纪、违法的委员,按相关程序辞免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对当年履职综合考评不称职的委员,及时给予提醒;一届内两年考评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劝退或辞免。

被评为不称职的委员,如有异议,可向区政协反映。区政协接到反映后认真复核,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委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