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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区政协机关   更新时间:2020-11-10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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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协党组是区政协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中国共产党政协江门市江海区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区政协党组”)是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以下简称“区委”)在区政协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区政协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区政协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区政协党组讨论和决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本单位重大问题,细化内容见本工作规则附件《中共江门市江海区政协党组议事内容目录清单》。

  第六条 区政协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区政协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区政协党组领导区政协机关和党支部的工作,支持配合区委对区政协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区直机关工委对区政协机关党支部、退休支部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区政协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区政协党组应当加强对区政协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区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区政协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区政协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区政协党组书记空缺时,区委可以指定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区政协党组及其成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其它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做好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区政协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区政协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区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协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群众、委员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区政协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区政协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区政协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区委、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五条 区政协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重大决策一般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政协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第一议题为传达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会等内容。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十七条 区政协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的,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临时主持召开。

区政协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区委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委室主要负责人作汇报,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九条 区政协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因事未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区政协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区政协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党组书记向区委报告履职情况。按规定建立党组及党组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及党组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自觉接受区纪委及其派驻纪检组、本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中共江门市江海区政协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