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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协   更新时间:2024-01-1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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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界别、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联络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作为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在提案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组织本专委会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委员活动,帮助委员了解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二)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四)制定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发布提案参考选题,征集、整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六)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共商,确定承办单位,联合召开交办会议;

(七)联系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和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相关界别委员及各界代表人士,就提案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开展重点提案跟踪督办、专题调研以及办理协商等活动,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八)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九)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优活动,评选年度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三)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四)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络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五)加强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各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六)承办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

第十条 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以本党派、工商联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络组,以本专门委员会、联络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兼顾数量。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闭会期间的提案在提案统一办结前(以区政府办公室确定的办结时间为准)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以及其他有关议政、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与联谊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属于已解决事项重复提出提案的;

(十三)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四)超越本区事权范围的;

(十五)经提案审查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告知,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共商,确定承办单位,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及时商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者,并抄送该联名提案人;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络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等单位的集体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或联系人。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办公室;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与联谊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与联谊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由区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与联谊委员会跟踪督促。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区委、区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一号提案”、重点提案。“一号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三条 “一号提案”、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一号提案”、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持续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区政协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我区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应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推荐结果经提案与联谊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726日江门市江海区政协五届八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江海区政协提案与联谊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