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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政协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协   更新时间:2024-02-0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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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理顺区政协机关信访工作机制,处理好政协委员和群众来信来访,引导其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利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江门市江海区政协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理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职责

区政协机关信访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及人民群众致本会及区政协领导的来信来访。

(二)负责处理区政协领导、办公室领导交办的信访事宜。

(三)负责处理机关各委室转来的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来电来信。

(四)负责接待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及人民群众的来访。

(五)负责向领导报告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向相关委室提供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重要社情民意信息。

(七)负责处理上级部门和区信访局转交的信访事项。

三、处理程序

(一)登记。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工作人员须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单位、姓名、时间、联系方式及反映的问题要求和办理情况等,并将材料统一编号、归档。

1.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2.对不属于本机关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3.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本机关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4.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5.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二)呈批。信访件一般由办公室直接提出拟办意见,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呈秘书长批阅,重要来信呈区政协主要领导批阅。工作人员要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1.对区政协委员的来信,视其反映的内容呈秘书长批阅后,附公函转区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可商请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会办。

2.致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的来信,按相关程序送领导本人批阅,并根据领导的意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3.对涉及区政协常委、委员一般问题的信件,呈秘书长批阅后转送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举报区政协常委、委员的信件,经秘书长批阅后,报区政协主要领导阅处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报结。信访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来信来访事项的办理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反馈,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

(四)复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本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五)特殊情况处理。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1.多人上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由办公室到区信访局指定的信访场所接访。视情况,可建议区信访部门商请区公安分局分局参与维持秩序,或商请区纪委监委一同参与接访。接访结束后,及时向区政协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2.异常情况。上访人出现《信访条例》不允许的异常情况的,由信访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应当根据单位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二)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要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四)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领导同志对有关信访事项的批示或处理意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五、其他

本制度自20231123日江门市江海区政协党组第二十次会议、五届三十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